教育教学
转发研究生院通知:关于印发《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学校2021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

                                 2021718

附件: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管理是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进行考核、记载、控制和处理的活动。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研究生新生,持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业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业等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交研究生院审核,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核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类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被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由新生本人到校签字领取“取消入学资格通知单”。若研究生拒绝到校签字领取或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到校签字领取的,则由两名及以上人员(研究生院1名、学院1名)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发布公告,视同送达学生本人。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其档案材料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条  学校根据由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检查出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在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中提交学籍注册申请,并凭本人研究生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短期请假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暂缓注册,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注册时,按照有关要求先缴清学费等费用,无历史欠费者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需延迟缴纳学费等费用的研究生可向学院申请办理暂缓注册,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的暂缓注册申请,暂缓期限应明确,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周。暂缓注册的,研究生证不予加盖注册章。

获批暂缓注册的学生,在暂缓期满之前缴清学费等费用的,可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和研究生证,到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补办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无需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学籍注册:

1.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2.欠缴学费等费用(含往年欠费)者;

3.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到校,经催促仍未按规定时间到校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5.申请暂缓注册,未被批准者;

6.经批准办理暂缓注册,但暂缓注册期满仍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第十四条  未办理注册的学生,暂停其作为在籍学生应享受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生的注册工作,学院及时将注册结果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相关材料学院留存备查。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计划所规定的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正常教育活动,依法履行个人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正常的课程学习期间,主要由任课教师负责对其进行课堂考勤;在学位论文期间主要由指导教师负责考勤。在整个学业完成期间,研究生应坚持经常与指导教师、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班主任或研究生院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按照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的规定和要求,实行个人自我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故不能参加相应的教育活动(课程学习、实验、调研、学术活动等环节),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事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尽可能用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指导教师或研究生秘书,说明本人因故请假的事由和期限,同时必须在事后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陈述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个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备案;

(二)请假时间不超过八周,个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因病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连续请假八周以上,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者,必须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离校手续。

研究生因完成学位论文需要安排外出调研、实验、参加学术会议、出国学习等,一般不受本规定第十九条的时间限制,但必须经导师同意,并定期与指导教师或学院研究生管理人员保持联系。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请假无法完成课程学习或课程考核时,必须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退课或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课或缺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故不请假、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者,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和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无故不请假超过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按照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第四条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鉴定等工作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进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重修等要求,按照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申请跨校修读部分课程,但课程的学习必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应被真实、完整的记载。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在我校所修专业课程及获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定后,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须具备优良的诚信品质与学术道德。研究生在各类课程考核过程中违反考核纪律的,按照《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试行)》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与更换导师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正常秩序,研究生原则上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学科专业调整等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经学生本人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专业变动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和转出学院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通过,研究生院审核并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毕业年级以及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因导师退休、调离、身体健康等原因,研究生可提出更换导师申请。更换导师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原导师和接收方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如遇到争议,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学制与提前、延期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2年或3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年限加1年。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5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4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除另有规定外,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申请创业并经学校批准的在读研究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1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与程序参照“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不能按期毕业可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累计不能超过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申请延期毕业应在原定毕业离校时间的前一个月,研究生本人填写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查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的,将予以结业、肄业或退学。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由研究生本人填写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在本人明确权责、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后,经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必须休学的;

(二)因生育需要中断学业者;

(三)在学期间申请创业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在籍研究生因培养需要短期出国(境)者,可以按保留学籍办理,具体按照《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在籍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期限至其退役后2年;在校研究生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或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以联合培养的具体协议为准。申请保留学籍的,需研究生本人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保留学籍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在本人明确权责、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在保留学籍期间,本人应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研究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时间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硕士研究生累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1学年;博士研究生累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2学年。若创业原因,可以酌情延长休学时间。

第四十一条  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研究生须办理相关手续离校。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研究生因病休学,休学前已参保当年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休学期间其公费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需研究生本人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复学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本人凭研究生院签署审批意见的复学申请表,到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因病休学者,复学前必须提交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核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学籍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实施学籍预警制度。研究生院确定进入预警范围的研究生名单,向学院发布预警通知,学院及时将预警情况反馈研究生和导师,提醒导师督促研究生努力完成学业。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论文开题未通过或中期考核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因私出国(境)留学的;

(七)在校研究生重新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的;

(八)个人主动申请退学的;

(九)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

(十)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本人填写“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退学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持离校通知单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学校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八条  对应予以退学处理但本人未主动申请退学的,由学校下发《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退学通知书》,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学校将对其作退学处理。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本人须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若研究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由三名及以上人员(研究生院一名、学院二名)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发布公告,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办法和程序按照《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办理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符合结业或肄业条件的可办理结业或肄业证。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受理其办理结业或肄业证书申请。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确诊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退学者,由学院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并协助办理有关退学手续。

4.退学的研究生,学校注销其学籍,且不予恢复。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硕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开题,但未达到学位论文答辩要求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核准后,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达到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能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办理结业、肄业或退学手续。

硕士研究生取得结业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答辩通过,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可换发毕业证书;博士研究生取得结业证书后24个月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且答辩通过,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申请流程和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可向研究生院申办肄业证书。未学满1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可向研究生院申办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报备教育部所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后,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按照“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管理规定”,完成研究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非学历教育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学院”指各类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研究生学籍管理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校长办公室         20217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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